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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場加映
  廣州市城管委上周就廣州第一批主要商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征求意見。由於征求意見稿要求拆掉1390塊戶外廣告牌,因耗資或巨大,引發是否該用納稅人錢給強拆埋單的爭議。昨天,廣州市城管委景觀處相關負責人稱,廣州正向上級立法機關提議,要求恢復違法者需繳納強拆費用的法律條款,進一步避免納稅人損失。
  強拆費用有多有少
  在2013年羊城晚報系列報道的促進下,位於天河區林和西路中水廣場的爛尾樓戶外廣告,其13.8萬元拆除費用,被天河區城管執法部門向違法者追回,避免“違法戶外廣告拆除竟要納稅人埋單”的尷尬。但按照現有法規,強拆違法戶外廣告,卻不再需要違法當事人埋單了。
  這一改變,全因現行《廣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在去年年底修訂時,刪去了“強制清理或者拆除的費用由設置人承擔”的條文有關。據悉,當時廣州市法制辦認為,在對違法戶外廣告當事人已處罰款,違法廣告拆除的情況下,還對違法當事人追繳拆除費用,與《行政強製法》形成上位法衝突。
  “普通的廣告還好說,像中水廣場這種,可能就麻煩了。”有執法人員分析,按修訂後的《廣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中水廣場案例只能處最高4萬元罰款,拆除所需的13.8萬元可能“資不抵債”。
  要違法者付出代價
  對於征求意見涉及的戶外廣告拆除,廣州市城管委景觀處回應指方案仍在征求意見中,故被公示要拆除的1390塊戶外廣告,最終可能還會有變動。對於拆除1390塊戶外廣告可能耗資巨大一說,該處負責人稱,只有在涉及強拆的情況下,才有機會動用財政資金中的強拆費用。並且並非所有戶外廣告都如中水廣場般要花13.8萬元拆掉,“好多違法廣告就是一張貼紙貼在騎樓柱上,可能一撕就撕掉了,拆除費用非常低。”
  該負責人認為,動用納稅人的錢強拆廣告是一種不可避免的行為,這筆錢將用在納稅人對視覺空間秩序的要求上,因此並不是隨意使用。該負責人亦表示廣州正在設法修例,“我們已經向上級立法部門提出來,要求恢復違法當事人要繳納強拆費用條款,以後的立法方向,肯定是要違法者付出代價的”。
  (原標題:強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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