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11月29日電 根據教育部29日公佈的《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教師有體罰或騷擾學生、收禮或有償補課等10種行為的,將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處分。
   記者註意到,征求意見稿列舉的這些行為全部針對著近年來出現的教師體罰、虐待或性侵學生,“範跑跑”現象,導師帶頭進行學術論文造假等現實案例。
   征求意見稿對給予教師的處分進行規定,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開除。其中,警告期限為6個月,記過期限為12個月,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期限為24個月。
   “教師受處分期間暫緩教師資格定期註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征求意見稿指出,“教師受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處分期間不能申報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教師受撤銷專業技術職務處分期間不能重新申報專業技術職務。”
   首都師範大學教授勞凱聲指出,對違反師德底線行為的依法處理只是師德實施機制的一個方面,而不是全部。從教師道德規範所包含的實體性內容和程序性內容來看,教師職業道德的實施機制應包括處理、保障和救濟等不同方面,在對教師師德提出規範要求的同時也要強調對教師合法權益的保障。
   考慮到近來頻繁發生的教師性侵學生案件,征求意見稿還強調,處分決定應當在適當範圍內公佈,但涉及未成年人隱私的除外。
   據悉,此次征求意見稿所稱中小學教師是指幼兒園、特殊教育機構、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少年宮以及地方教研室、電化教育等機構的教師,包括民辦學校教師。征求意見截止到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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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求意見稿列舉了教師受處分的10種行為:
   ●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言行的;
   ●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突發事件時,不履行保護學生人身安全職責的;
   ●在教育教學活動和學生管理、評價中不公平公正對待學生的;
   ●在招生、考試、考核評價、職務評審、教研科研中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的;
   ●體罰學生的;
   ●以侮辱、歧視、孤立等方式變相體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的;
   ●騷擾學生或者與學生髮生不正當關係的;
   ●索要或者違反規定收受家長、學生財物的;
   ●開展或者組織參與針對學生的經營性活動,或者強制學生訂購教輔資料、報刊等謀取個人利益的;
   ●不聽勸阻,組織、要求、誘導學生參加校外有償補課,或者參與校外培訓機構對學生有償補課的。   (原標題:教師體罰、騷擾學生或有償補課將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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